首页 时政热点 科技头条 智能AI 安全攻防 数码硬件 开发者生态 汽车 游戏 社会热点 开源推荐 医疗健康 归档 标签 关于

【深度】食安法大修征求意见:直播带货、校园食品安全入法,告别“一刀切”罚款

摘要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食品安全法 新一轮修订 启动 。 这并非部门规章层面“小切口”调整,而是国家治理层面的制度回应。 2026年10月10日,市 场监管总局对 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面 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10日。 这是该法自 2009年 施行、201 5年全面 修订之后,又一次系统性大修。草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 界面新闻记者 界面新闻编辑 刘海川 食品安全法 新一轮修订 这并非部门规章层面 小切口 而是国家治理层面的制度回应
2026-10-14 1 阅读 约10分钟阅读 界面新闻
分享:
字号: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食品安全法 新一轮修订 启动 。 这并非部门规章层面“小切口”调整,而是国家治理层面的制度回应。 2026年10月10日,市 场监管总局对 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面 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10日。 这是该法自 2009年 施行、201 5年全面 修订之后,又一次系统性大修。草案 由现行154条扩充至191条,新增37条,修订93条,覆盖智慧监管、校园食品安全、网络食 品新业 态、处罚规则重构等多方面,以期 回应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暴露的突出问题。 距离上次法律 小切口修正 已 一年有余。 202 5年9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定对食品安全 法修正, 修正内容聚焦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两个突出问题 。 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 尽快启动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 此次修法, 最亮眼的变化是新增网络食品经营、学校食品安全两大专节,同时将固定数额罚款调整为按货值金额计罚。 这一调整意味着,过去依靠部门规章制定的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与校园食堂安全的合规要求,从部门规定上升为法定强制义务,监管逻辑迎来根本转变。此外,有望破解“小过重罚”难题,真正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网络食品经营专节: 强化平台超越中介的义务 现行食安法规制对象覆盖范围不足。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医药食品法研究中心主任肖平辉告诉界面新闻,以往,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等概念无法覆盖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中衍生的新主体,无法对新业态实现有效规制。 而此次修订新增 “网络食品经营”专节 , 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明确 平台 、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等各方主体责任。 过去 线下经营的监管逻辑是 “谁经营 ,谁负责 ”,但 随着直播食品带货等新业态发展 ,平台跨区域运营带来的监管难题凸显。 202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 执法检 查 时还 关注到,部分头部 第三方 网络平台撤销外地分支机构,进一步加剧异地执法与消费者维权 困境。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网络平台应当承担更为前置的审核义务,同时做好动态监控工作。 根据 草案,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需履行多重法定责任:在业务覆盖省份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备案; 厘清 平台 自身 、 平台内 入驻商户 、直播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 , 并 定期报送平台经营者数据; 建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 机构 ,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等管理人员,并 加强对其考核和培训; 平台对入驻 商户开展实名登 记 、 资质实 质性审查,每半年复核资质并留存档案; 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制止、上报监管 机关等。 肖平辉指出,草案进一步强化平台的义务责任。“现行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全球数字法将平台定义为中立的技术中介,虽然设定了一定的平台超越中介的义务责任,但这些年的实践表明上述义务责任压实还不够紧。”实际上,平台作为“守门人”掌握着平台内的流量入口与规则制定权, 对平台内经营者亦有强大的管控能力,而实践中却出现了平台登记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定期核验更新落实不到位、“幽灵外卖”泛滥等现象。 对此,草案强化平台超越中介的义务,审查义务由过去的“形式审查”变成“准实质性审查”,并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发现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义务和责任,这里“发现”意味着平台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主动审查监控。 此前 据 多家媒体报道, 个别外卖平台推出 “ 一镜到底” 视频核验 、 线上 AI 智能 巡检 、 存量商户资质复核等收紧入驻审核举措,但多为 企业内部自律规则, 并非法律强制义 务。 随着此次 新规将平台 义务上升为法 律 强制要求,线上餐饮的入驻门槛或将进一步抬高 。 另外,肖平辉认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这一概念值得商榷。肖平辉全程参与2015年食安法修法。他提到,本次修法将“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改为“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 ” 是引入2018年电子商务法“平台经营者” 概念,目的是为了与电子商务法之间保持上位法的协调,但这一协调可能会引发体系冲突。 食安法中的“经营”是狭义概念,专指食品生产后上市销售包括餐饮、进出口等环节,整部法律以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与义务构建。也就是食安法“经营”的概念是有本法专属的特殊含义,并且涵摄整部立法始终。而电商法“经营”为广义概念。 肖平辉表示, 贸然混用,将混淆平台与实际食品经营者的边界,导致义务责任适用混乱。对此,他建议保留“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这一概念,“虽然拗口,但却精准表达食品平台特征以及食安法的框架内核。” 学校食品安全专节:落实 校长(园长)负责制 草案还增设校园食品安全专节,把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和幼儿园陪餐制度上升为法定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负责人 指出, 以往校园安全 相关规范多为 部 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 权威性不够、刚性约束不足, 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提升立法层级,强化法律刚性约束 。 此前校长负责制、陪餐制度主要依据2019年4月教育部等部委施行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政策要求。 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ULAWYER食安法律服务团队创始人刘皓告诉界面新闻, 此次入法后成为法律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制度、配备管理人员的学校,可依据新法处罚条款追究责任, 显然是 从政策要求到法律义务的质变。 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系列案件暴露出校园供餐领域后厨操作失范、主体责任悬空、食堂外包 “一包了之 ”等 突出问题,亟 需通过立 法设置强制性条款,补齐现有法律短板。 据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负责人 介绍, 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围绕压实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供 餐模式选择、管理人员配备履职、严格食材采购验收、加强 承包经营管理、落实陪餐要求等关键环节 开展 。 承包经营管理 方面, 征 求意见稿 第 96 条 规定, 学校应当严格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管理,建立并落实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中选企业公示、考核评价和退出等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机制。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不得进行转包、分包。 此外,草案 第 93 条 规定,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自主经营 、统一管理食堂。 肖平辉则认为,此专节设置的相关内容 只关注食品安全,未能涵摄营养健康等问题。此外, 缺失财政政策条款。发达国家专门的学校食品立法一般有财政支撑条款,将学校食品视为教育投入甚至人口质量提升的国家制度加以构建。 肖平辉进一步解释, 学校食品政府介入自19世纪发展至今,已在国际上形成两项基本共识:其一,学校食品与义务教育同属公共产品谱系;其二,政府在学校食品领域的投入具有显著的教育乘数效应。上述共识凸显了学校食品所蕴含的深刻教育法理意义。也因此,不少国家进行了学校食品单行立法的探索。目前我国选择通过食安法部分介入,已经迈出重要一步。未来能否通过学界正在讨论中的教育法典实现协同治理,值得进一步探讨。 值得一提的是,上位法框架已成型,一线城市甚至其他地方还有必要继续推进校园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
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吗?

订阅66必读

每日精选科技资讯,直达你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