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
morning
区分药用和非药用,“两高一部”发布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定罪量刑新标准
摘要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2026年9月23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为依法准确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芬太尼类物质是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具有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滥用危害大等特点,且绝大多数不具有药用用途。近年来我国走私、贩卖、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等刑事案件有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向特定国家
图片来源
界面图库
2026年9月23日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
为依法准确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联合印发
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6-09-23
1 阅读
约8分钟阅读
界面新闻
字号: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2026年9月23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为依法准确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芬太尼类物质是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具有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滥用危害大等特点,且绝大多数不具有药用用途。近年来我国走私、贩卖、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等刑事案件有所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许多社会隐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中国2019年就宣布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全球第一个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的国家。 《意见》共18条,主要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将芬太尼类物质分为药用和非药用两类,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关芬太尼的数量标准,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 《意见》还规定了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认定明知的基本规则、违法所得追缴、关联案件管辖等内容,细化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的工作职责,为执法司法办案提供明确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印发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意见》强调,要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大宗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要注重从经济上有效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体现区别对待,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努力减轻犯罪危害或者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以及具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中国近期在禁毒领域连出重拳。9月22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警示通告防范美托咪定和酒石酸流失用于制毒风险。通告明确了美托咪定和酒石酸CAS号及海关商品编号,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从事上述化学品经营活动时,严格按照国家禁毒办于2019年8月、2023年11月、2025年11月发布的警示通告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开展相关经营和出口贸易活动时遵守国内国外法律法规。 另据商务部网站9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2026年9月23日,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为依法准确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等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芬太尼类物质是强效麻醉性镇痛剂芬太尼及其类似物的统称,具有合成变异快、衍生种类多、滥用危害大等特点,且绝大多数不具有药用用途。近年来我国走私、贩卖、制造芬太尼类物质等刑事案件有所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许多社会隐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中国2019年就宣布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是全球第一个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的国家。 《意见》共18条,主要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将芬太尼类物质分为药用和非药用两类,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有关芬太尼的数量标准,非药用的芬太尼类物质参照刑法规定的有关海洛因的数量标准。 《意见》还规定了芬太尼类物质的范围、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认定明知的基本规则、违法所得追缴、关联案件管辖等内容,细化了公检法三机关办理涉芬太尼类物质刑事案件的工作职责,为执法司法办案提供明确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还印发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意见》强调,要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大宗贩卖芬太尼类物质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要注重从经济上有效惩处芬太尼类物质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运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体现区别对待,对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努力减轻犯罪危害或者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以及具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中国近期在禁毒领域连出重拳。9月22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警示通告防范美托咪定和酒石酸流失用于制毒风险。通告明确了美托咪定和酒石酸CAS号及海关商品编号,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从事上述化学品经营活动时,严格按照国家禁毒办于2019年8月、2023年11月、2025年11月发布的警示通告要求,增强法律意识,开展相关经营和出口贸易活动时遵守国内国外法律法规。 另据商务部网站9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吗?
订阅66必读
每日精选科技资讯,直达你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