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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斌,一审被判19年!
摘要
9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 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冯志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冯志斌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9月21日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
副总经理冯志斌
利用影响力受贿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对被告人冯志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02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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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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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 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冯志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对冯志斌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71万余元。2022年至2025年,冯志斌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87万余元。2011年至2012年,冯志斌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志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且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均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冯志斌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冯志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冯志斌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马姗) ▌ 本文来源: 央视新闻微信公众 号 监制/王元 主编/米莎 编辑/隋邦科 ©央视新闻 平台地址: http://www.jintiankansha.me/t/zicWHOEu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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