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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文规范车企供应商账款支付:逾期要给利息,不得强迫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

2026-09-08 1 阅读 约10分钟阅读 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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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9 月 8 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9 月 7 日联合印发《 关于推动汽车企业规范供应商账款支付 优化账期管理的通知 》(下称《通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加大评估检查力度, 提升账款支付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推动构建“整车 — 零部件”协作共赢发展生态。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汽车企业对供应商账款支付期限过长是非理性竞争的典型表现,增加了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压力,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经济畅通循环,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解决。2025 年 6 月,17 家重点汽车企业公开作出“ 支付账期不超过 60 天 ”的承诺,以实际行动体现企业的责任与担当。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汽车整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规范倡议》,积极推进承诺落实。一年来,在行业企业的共同努力下, 重点汽车企业平均账期有效缩短 ,现汇使用比例大幅提高,整体账期情况显著改善。 但由于账款支付涉及环节较多,加之汽车企业各级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差异较大,优化账期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部分供应商获得感不强。如,起算时间存在交付验收、集中对账、发票收讫、装车验证等不同标准,导致实际账期存在差异;企业验收条件不明确、时间长,存在变相延长账期的情况。与成熟跨国汽车企业相比,我国重点汽车企业账期仍有改进空间。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支付规范倡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针对性提出账期起算清晰明确、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按期足额支付账款、支付方式合规便利、议价期间先行支付、中小企业优先保障等要求。可以简单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账期起算时间 。明确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考虑连续性供货实际,为避免增加供应商、汽车企业负担,对月度供货 2 次及以上的供应商,要求自连续供货周期的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间不应超过账期的上限。 二是进一步规范验收行为 。要求汽车企业在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其中,一般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是进一步规范支付期限要求 。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应超出公开承诺的期限。 超出约定支付期限的,要求依法支付利息 。支付时间一般以现汇时间为准,统一对“支付”的认定。 四是进一步规范支付方式 。鼓励使用现金支付, 不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 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的应控制比例并约定贴现成本的承担方式。 五是进一步规范议价期间支付要求 。为避免因价格未谈妥影响合同执行,明确提出议价期间账款支付要求。连续性供货的可按不低于最近一次合同价的 90%、非连续性供货的可按不低于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 70% 先行支付,并按最终价格多退少补。 此外,《通知》针对性加强了对 中小企业 账款支付要求。 一是货款账期方面,鼓励汽车企业 30 天内完成对中小企业供应商货款支付, 最长在 60 天内完成 。 二是货款支付方面, 鼓励对中小企业全部采用现金支付 ,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要求使用现金支付,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支付。 三是覆盖范围方面,鼓励大型汽车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将货物、工程、服务均纳入支持范围,自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 为保障政策效果,《通知》拟采用“ 企业自查报告 + 第三方机构调研评估公示 + 政府督导核查 ”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落实。 一是建立情况报送机制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要求汽车企业于每年 7 月底、1 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半年度、年度账款支付情况报告,引导企业常态化跟进相关情况,持续推进落实。 二是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分级评估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系统调研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客观反映汽车企业账期优化工作情况,树立典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塑造良好产业生态。 三是发挥各方协同监督作用 。第三方机构健全调研评估结果公示、发布程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托“重点车企践行账期承诺线上问题(建议)反映窗口”( https://sme-dj.miit.gov.cn/car ),发挥汽车行业账期问题媒体监督员作用,受理账期落实、调研评估等问题与建议。对应付账款规模大、故意拉长账期或投诉较多的汽车企业,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约谈并督促整改。 IT之家附《通知》规范支付指引部分全文如下: (一)账期起算清晰明确。 供应商账期自供应商交付货物、工程、服务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对连续性供货(月度供货次数 2 次以上)的供应商,合作双方可协商确定连续供货周期(原则上不应多于 1 个月),每个供货周期结束后即对该周期内的交付货物进行集中对账,自该供货周期的中点时间到完成账款支付的时长,不应超过账期的上限。 (二)验收工作规范高效。 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方式及期限等事项,并严格遵照执行。汽车企业接收货物、工程、服务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其中,汽车零部件等生产性物料应在约定送达时间(以物流时间为准)1 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数量完成接收,并在接收货物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超过 3 个工作日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确需通过装车验证的零部件,应在接收货物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下线检验。若验收不合格,双方按合同约定开展责任认定和赔付,相应物料款项不计入应付账款。 (三)按期足额支付 账款 。 汽车企业和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账款支付期限并遵照执行;汽车企业作出供应商账期承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不应超过承诺期限。支付时间以汽车企业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签发时间为准。汽车企业未在约定账期内支付账款的,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参考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逾期利息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 17 条规定执行。 (四)支付方式合规便利。 支付方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鼓励优先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电汇等)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供应商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使用承兑汇票、供应链票据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应合理控制使用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贴现成本的承担方式等事项。 (五)议价期间先行支付。 应在合同中约定议价期间账款支付安排。若为连续性合作,可参照双方最近一次生效合同价格先行支付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 90%);若为非连续性合作,可参照行业平均价或开发定点单价的 70% 以上(含)先行支付,并按照最终的价格多退少补。 (六)中小企业优先保障。 鼓励汽车企业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中小企业供应商货款支付,最长在 60 天内完成支付,鼓励全部采用现金支付。对合同中未明确支付方式的,应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不得以商业汇票或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替代支付。鼓励大型汽车企业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特别是龙头企业,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中小企业支付账款。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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