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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9月7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建军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王建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建军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 副主席王建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9月7日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 副主席王建军受贿案 对被告人王建军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追缴在案的王建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2026-09-08 1 阅读 约2分钟阅读 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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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受贿案一审宣判 9月7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王建军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建军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王建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建军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市场监管部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上市、企业融资、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340万余元。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建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建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 | 新华社 审核 | 邓媛 编辑 | 许海婷 田欣 文章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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