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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达标也算扰民!生态环境法典首案打破“唯分贝论”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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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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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频振动噪声看不见、测不全,成为不少居民的困扰。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正式实施,当天,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典的低频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浙江衢州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案件打破噪声认定“唯分贝论”,用司法裁判确立“达标不等于免责”的重要规则。 楼下鱼池持续低频嗡鸣 新房房主只能租房睡 2025年12月,浙江衢州的章女士满怀欣喜搬进了新家。然而,一种持续不断的低频嗡嗡声却成了日夜纠缠她的烦恼。白天街巷人声喧闹,振动声响尚且容易忽略;等到夜幕降临,周遭归于安静,低沉绵长的嗡鸣便清晰地钻进屋内,挥之不去。 “ 一种是持续的轰鸣声,另一种类似空调吹风的声音。”多方排查后,章女士将噪声源头锁定楼下水产商铺。 商铺内砌筑三排与墙体紧密相连的鱼池,抽水泵、增氧泵24小时不间断运转,持续产生低频振动噪声,顺着墙体向上传导至楼上住宅。 “一个小时都 睡不着,噪音很明显,越安静越清醒,白天也睡不了。我实在没办法,只好去外面租房睡。” 章女士说。 饱受困扰的章女士开始失眠、焦虑。 她拨打12345热线投诉,相关部门到场协调,商家调低供氧功率、调整设备位置,但噪声侵扰问题始终没能彻底化解。 2026年3月5日,长期睡眠紊乱的章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病历清晰记录下她的困扰: “2个月前,可能因新房吵闹,渐出现眠差、入睡困难、眠浅。” 2026年4月16日,章女士向衢江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水产商铺经营者停止侵害、赔偿相关损失。 噪声达标≠免责 被告扰民被判限期整改 水产商铺设备产生的声响是否构成噪声污染?章女士遭受的身心影响和设备振动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这些核心争议的? 合议庭多次赶赴章女士所在小区现场勘验, 发现这类依靠墙体传播的低频振动噪声,隐蔽性极强,很多纠纷仅凭普通噪声检测难以完整捕捉侵害事实 。多次现场比对勘验,法官真切捕捉到降噪整改后的变化与真实影响。 第一次勘验时,商铺噪声明显,章女士屋内能够清晰感知低频振动;第二次勘验前,被告自行加装隔音棉、更换静音设备,商铺空气噪声明显下降,但南侧卧室、客厅依旧能够感受到持续轻微振动噪声;一旦设备关停,振动声响随即消失。 案件审理中, 被告提出抗辩,暂无检测报告证实噪声超标,不应认定构成噪声污染。 这一争议,直击噪声治理长期存在的现实难点—— 认定噪声污染,是否只能以噪声数值超标作为唯一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法官介绍,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生态环境侵权不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评价因素, 即司法认定不再简单奉行“唯超标论”,转向实质损害导向。 即便噪声数值尚未突破限值标准,如果生产经营活动持续干扰群众正常生活,依然有可能构成噪声污染。 法官表示,本案 传递一个 明确司法导向, 提醒 市场 经营者在 经营场所布置、 选址、 机器设备采购及 日常经营中,需要充分预判噪声影响。一旦可能干扰居民生活,就要主动整改,从源头减轻 或消除 噪声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026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持续至施行后的,适用法典规定。本案恰好处在这一时间节点,被告侵权行为从2025年12月持续至法典施行之后,法院据此适用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完成设施设备降噪减振整改, 赔偿原告医疗费12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 总台央视记者 李可婧 于晨 严逸伦 张鸿权 ) ▌ 本文来源: 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监制/王元 主编/王瑄 编辑/余甜甜 ©央视新闻 文章原文 平台地址: http://www.jintiankansha.me/t/FarJ7BfD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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